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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定义与监管范围解析
2025-10-11

一、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的法定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其中,电梯被明确列为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但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二、电梯的监管范围

电梯的监管范围涵盖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全过程。具体包括:

  1. 生产环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对安装、改造、修理过程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2. 使用环节: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电梯安全运行。使用单位应办理使用登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检验。

  3. 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保证电梯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4. 检验检测: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监管主体与职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法律责任与事故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对未经许可从事生产、未进行监督检验、未定期检验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的定义、监管范围、主体责任、监管体系、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从生产到使用、从日常管理到事故应急的全链条监管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既强化了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又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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