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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电梯改造期间广告位收益归谁?合同约定
2026-09-17

在商业地产运营的实际场景中,商场电梯内的广告位一直是高价值的流量入口,其产生的经济收益直接关系到产权方或管理方的经营状况。然而,当商场出于提升购物体验、消除安全隐患或响应政府号召需要对电梯进行改造升级时,原有的广告位往往会面临暂停使用、位置调整或画面覆盖等问题。这时候,一个尖锐的现实问题随之浮出水面:在电梯改造期间,原本预期产生的广告位收益究竟应该归谁?是继续由原广告运营商享有,还是收归商场所有?这一问题的答案并非一成不变,核心判断依据始终在于双方的合同具体约定,辅以民法基本原则及公平合理考量。

首先,必须确立“契约优先”的法律原则。在商事活动中,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若商场管理方与广告运营商签订的《电梯广告位租赁合同》或《委托管理协议》中,已经明确写明了关于设施设备维护、升级改造期间的权益分配条款,那么双方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例如,部分规范合同中会设定“不可抗力”或“非人为可控因素”下的免责条款,明确规定若因商场方主导的大型改造导致广告位无法正常使用超过特定期限,免收对应天数的广告费,或者约定改造期间的收益自动转为下一周期的预付抵扣金。在此类情况下,无需猜测,合同文本即是最高的裁决书,任何一方试图单方面主张收益权皆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需厘清电梯资产的权属关系与收益权的逻辑链条。通常情况下,商场电梯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其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具体的经营管理权往往委托给了物业服务企业。而广告位收益权则是依附于该物理空间的使用权而产生的衍生权利。如果合同未作特殊约定,理论上来讲,电梯的所有权人享有因使用共有部分产生的孳息。但在实际操作中,若改造是商场方主动发起的商业行为,旨在优化自身资产价值,那么在改造期间,由于无法提供约定的广告服务,属于合同履行中的瑕疵。根据公平原则,商场不能坐享广告收益而不提供服务。若商场强行收取改造期间的广告费,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在无明确合同约定的灰色地带,司法实践更倾向于保护实际接受服务的一方,未实际投放部分的收益理应退回或协商折抵。

再者,改造的性质也是判定收益归属的重要维度。如果电梯改造属于国家强制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测后的必要整改,这种情形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通常不被视为单纯的商业违约。此时,双方应本着共担风险、共享发展的理念进行协商。例如,可以将改造视为一种“情势变更”,双方重新议定价格,将收益比例下调,或者将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分摊改造工程的成本。在这种模式下,收益既不完全归商场,也不完全归运营商,而是一种按比例分摊后的净收益结算。此外,若广告公司在改造期间能在商场其他区域(如大厅大屏、扶梯侧面)获得替代性展示机会,且双方对此有口头或书面确认,则收益的归属可以视为一种交换条件,未必需要返还现金。

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至关重要。一是完善通知义务,商场方在施工前提前足够的时间告知广告商,避免因突袭式改造导致对方无法及时调整营销计划,进而产生额外的违约金或赔偿责任;二是细化违约责任,明确若延期交付或长期停运导致的根本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否允许解除合同以及清算方式;三是引入弹性定价机制,在长期改造项目中,采用基础租金加浮动提成的模式,将风险与收益动态绑定。

综上所述,商场电梯改造期间的广告收益归属问题,表面上是经济利益的争夺,实则是合同解释与商业信用的考验。明确的合同条款是解决问题的基石,而在合同模糊处,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则是最终的平衡器。无论是商场管理者还是广告运营商,都应树立风险前置意识,通过详尽的法律文本锁定权利义务,确保在硬件升级的同时,软件合作依然稳固,从而推动商业生态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只有理清了权责边界,才能在设施更新周期内,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真正的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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